嵩高关注|擅自使用他人姓名、肖像制作AI陪聊,侵犯了那些人格权?(擅自使用他人艺名)

案例

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某款手机记账软件的开发运营者,用户在该软件中可自行创设“AI陪伴者”,设置陪伴者的名称、头像,设置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(如男女朋友、兄妹、母子等),并借助聊天语料实现与虚拟人物的交流互动。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,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并设置了人物关系。某公司通过聚类算法,将陪伴者“何某”按身份分类,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。用户在设置“何某”为陪伴人物时,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以设置人物头像。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,被告还提供了“调教”算法机制,即用户上传各类符合该虚拟角色人设的文字、肖像图片、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,部分用户参与审核后,被告使用人工智能筛选、分类,形成人物专属语料。用户和该软件为“何某”制作了专属语料,根据话题类别、人设特点等,用于“何某”与用户的对话中,为用户营造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。

原告何某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、肖像权以及一般人格权,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。被告某公司则认为,原告何某主张的角色设置、肖像图片上传、语料“调教”等行为均由用户作出,其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,且已在用户协议中已经明确了用户不得作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,在何某发出通知后已将含有何某姓名、肖像的“AI陪伴者”删除,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最终,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、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3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上诉后撤回,一审判决生效。

思考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二条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被告未经原告允许,就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制作虚拟人物供用户聊天使用,明显属于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法官也认可了被告行为侵犯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主张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,一般人格权是除了姓名权、肖像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的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,是一个比较概括和开放的权利。一般人格权主要是对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补充,当被侵害的人格权益无法完全被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时,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同时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对其加以救济。本案法官认为,被告用人工智能算法将原告的人格形象制作成可人格模拟、语料“调教”的虚拟人物,侵犯了姓名权、肖像权的同时也盗用、歪曲了原告的人格特点,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。因此也属于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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